“共依法规范运用12项调查措施606次,其中谈话164次、询问161次、讯问21次、查询95次、冻结9次、调取144次、查封1次、扣押5次、搜查2次、鉴定3次、留置1次......。”这是耿马纪委监委今年1至7月监察调查工作成绩单。
12项调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重要手段。如何依法规范运用?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耿马自治县结合实际,深化探索实践。
加强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把依法依规使用调查措施特别是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重中之重,坚持把加强县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贯穿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监察留置、审理处分、移送起诉各个环节,办案责任人、案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审核审查,建立健全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制度,每个流程、环节加强提醒和警示,强化承办人责任意识。
“既要依法慎用,又要发挥留置措施的利剑作用,提升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去年以来,耿马共对2名被调查人采用留置措施,并成功移送司法机关。
严格审核把关,释放监察工作力。
“第二起留置案,调查组依法使用了12项调查措施中的11项,剥丝抽茧,步步推进,成功移送。”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从依法规范使用调查措施入手,按照审批权限,明确将12项调查措施由不同层级的领导负责审批。实行各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一事一报一审”,明确要求使用各项调查措施、与县管科级干部谈话必须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等,加强管控风险、提高效率。结合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实际和程序要求,制作各种规范性的文书格式,对每种调查措施的使用,实行统一集中登记编号,一事一备案,加强日常审核把关。
健全机制,依法规范运行。坚持从推进制度入手,先后制定出台了《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事规则(试行)》《县纪委县监委议事规则(试行)》《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试行)》《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暂行办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等四项制度及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常用文书格式》等制度,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工作成效体现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反腐上。1至7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75件,立案审查调查27件30人,结案24件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人,移送检察机关1人。(刘龙云 杨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