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细化反腐败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反腐败协作配合工作,耿马出台具体工作机制,分别对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判决(裁定)、立案决定、决定立案侦查或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等移送作出具体时限要求。分别确定反腐败协作配合工作日常联系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在日常通报移送的基础上,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纪检机关提供本级上年度对党员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不起诉决定、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等统计情况。对不及时通报移送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016年下半年以来,共收到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20件。(刘龙云 杨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