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监发〔2013〕32号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对
虞清发同志进行问责的决定
各乡、镇、民族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理委员会,华侨管理区,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耿单位:
经调查,耿马自治县教育局局长虞清发同志在建盖孟定镇尖坪完小校舍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事实
县教育局在建盖孟定镇尖坪完小校舍过程中,在未对场地进行地质勘察的情况下,仅向临沧方圆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口头咨询,得到地质情况较好可以施工的口头答复的情况下盲目决策进行施工,导致校址内多处土质边坡滑移坍塌。事故发生后,县教育局采取措施进行了积极补救:一是核算出完成投资74万元;二是经与临沧方圆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 公司赔偿投资的80%即59.2万元的经济损失,县教育局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三是在边防检查站500米处,重新选址,启动尖坪完小迁址新建项目,现新选址校点已经建成使用。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还是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74万元。虞清发作为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此事负有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临沧市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听证、专家咨询和报批,盲目决策、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失误的”之规定,经2013年12月19日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耿马自治县教育局局长虞清发同志进行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下文之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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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发:县纪委县监察局各室、各派出纪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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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自治县监察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


